事發時多人看到流炢出現在案發現場,手上還拿著兇器,地上被殺的人是剛剛死亡。顯然是人犯殺人之后還沒來得及逃走便被人發現。
而除了他之外,在現場并未發現任何人的蹤跡。所以看上去,流炢便是兇手。
燕朝律法之中,像是這種表面上看,人證物證俱全,但人犯死不認罪的情況,是可以直接量刑的。
只是,未免冤獄的發生,案犯本身不招供,也就沒有畫押罪狀,地方上可酌情判刑。
只是這種罪,顯然是死罪,因此要上報刑部。只要刑部的人查閱之后覺得沒有問題,審批之后方可行刑。
因為一些原因,流炢便被直接押到了刑部這邊,之前是由刑部的官員復審的。
只是,雖然來了刑部,也同樣上了大刑,但流炢依舊拒不認罪。
刑部的官員經過多方查證,認定人證物證俱全,此案完全可以被判為鐵案,于是便直接判了死刑結案。
判刑之后,這種重大案件,便交由了尚書大人親自審閱批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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